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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2-18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撰写人:千山区采购办有效期:2022-02-18至2022-02-18撰写单位:千山区采购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被投诉人2: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政府106室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SCG2022G004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仍存在不合理内容且依旧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和无效的格式要求,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发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评审因素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擅自抬高应标标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调查取证情况2022年1月10日,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鞍山市千山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1月14日、1月21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回复,并于2022年1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1月30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被投诉人于2022年2月10日发布终止公告。五、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但投诉所涉采购项目已终止,对投诉人合法权益已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2022年2月14日附件:20220214投诉处理决定书农业农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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